基    本    能    力   

銘傳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專業基本能力檢定實施細則

105年11月24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
 

一、本系為提昇學生升學暨就業競爭力,依據「銘傳大學學生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」,訂定「銘傳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專業基本能力檢定實施細則」 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二、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,應通過本校所定之「服務學習」、「英語能力」、「資訊能力」、「中文能力」及「運動能力」畢業資格檢定標準,及本細則所定「基本能力」之檢定標準,始得畢業。
研究生需通過各系所規定專業基本能力檢定標準,始得畢業。
三、學生應於在學期間內通過基本能力檢定,其項目及檢定標準如下:
大學部 基本能力以及檢定標準
1. 財金專業知識基本素養
檢定標準
學生於畢業前須考取國內或國外專業證照(通過第一階段考試及格)乙張,或相關學程之內部認證(註)。
(1)國內財金領域專業證照包含:銀行業、保險業及證券期貨暨投信投顧業。
(2)國外財金領域專業證照包含:CFA、CFP、FRM、CIA、CIIA、RFC、FSA、FLMI、ACII、CAIA等。
(3)國內會計領域專業證照包含:丙級會計事務技術士、記帳士等。
(4)大陸地區財金領域專業證照包含:財金、會計從業資格證等。
(5)相關學程之內部認證:取得本校商管相關之跨領域學分學程證明。
2. 專題研究執行能力
檢定標準
大學部學生必須具有團隊合作並完成專題論文寫作之能力。該論文評分則須依據系所論文評分表評定並通過審核。
四、本學系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未達前條所定專業能力檢定標準者,應加修本系指定之課程,於該課程達及格標準後,始得畢業。(或其他補救措施)
五、通過基本能力檢定標準之學生,應將成績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送交本系經審核通過後,成績以「檢定通過」登錄。
六、上述條文適用於99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學生。
七、本細則經系務、院務及教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