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    本    能    力   


銘傳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專業基本能力檢定實施細則

105年11月24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
 

一、本系為提昇學生升學暨就業競爭力,依據「銘傳大學學生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」,訂定「銘傳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專業基本能力檢定實施細則」 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二、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,應通過本校所定之「服務學習」、「英語能力」、「資訊能力」、「中文能力」及「運動能力」畢業資格檢定標準,及本細則所定「基本能力」之檢定標準,始得畢業
研究生需通過各系所規定專業基本能力檢定標準,始得畢業。
三、學生應於在學期間內通過基本能力檢定,其項目及檢定標準如下:
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 基本能力以及檢定標準
1. 專業論文及期刊閱讀與報告能力。 2.資料處理與分析能力。 3.研究論文撰寫能力。 4.英語專業基本能力。
檢定標準
1. 專業論文及期刊閱讀與報告能力為須達成至少報告6篇以上專業論文。
2. 完成畢業論文中實證或理論模擬,並加以書面文字化分析。(該成績則依據財務金融學系(所)碩士畢業論文評審表加以檢核)
3. 研究論文撰寫能力則為畢業生須於完成畢業論文後投稿乙篇至國內、外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學術研討會,並獲得接受函(Acceptance Letter)。
※本項評核碩專班除外,不列入檢定。
4. 英語專業基本能力檢核為畢業生之畢業論文需具有英文摘要乙頁。
5. 畢業生論文需通過論文口試。(該畢業生口試通過與否則依據財務金融學系(所)碩士論文口試評分標準為準則)
檢定標準
大學部學生必須具有團隊合作並完成專題論文寫作之能力。該論文評分則須依據系所論文評分表評定並通過審核。
四、本學系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未達前條所定專業能力檢定標準者,應加修本系指定之課程,於該課程達及格標準後,始得畢業。(或其他補救措施)
五、通過基本能力檢定標準之學生,應將成績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送交本系經審核通過後,成績以「檢定通過」登錄。
六、上述條文適用於99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學生。
七、本細則經系務、院務及教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